閩南網3月15日訊(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)南靖一男子曾因聚眾鬥毆、尋釁滋事,故意傷害等行為,先後兩次入獄,如今再次因動手傷人被判刑。近日,南靖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,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二個月。
據悉,被告人王某某(1974年,南靖縣人)。經審理查明,2019年10月27日下午,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靖縣與劉某因打牌瑣事發生矛盾,劉某叫來朋友陳某到場幫忙,被告人王某某又與陳某發生衝突,後用拳頭毆打陳某的頭部,用左手掐住陳某的脖子往後推,陳某被推倒地後被告人王某某壓在陳某身上,左手手肘壓到陳某右胸口,致陳某肋骨骨折,經鑑定,陳某右第9、10肋骨骨折,其損傷程度系輕傷二級。
經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,致一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,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